回复:[09/09/10]中国特种部队合集【EXE】

政策解读

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申报条件等问题,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详细解读了《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参保人员要符合三个条件

黄昌元说,《试行办法》规定,即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要符合三个条件,要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三年以上;到2009年底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到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办、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人员须备证明材料

申报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除须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供1寸免冠照片5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还要提供证明本人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原始档案材料。

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材料的,也可提供能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获奖证书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街道(社区)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上报,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小组甄别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就可报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批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向最后一个单位要材料

五·七工、家属工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如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办、社区提出要求。

一次性补缴15年保费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批符合条件人员,以1995—2009年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28%,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女都从60周岁起计算补费,60周岁的人缴费最高,需补缴3.35万元,从60周岁起每增长一岁少缴1600元,75岁以上人员缴费最低,只缴9500元。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养老金保证数每人每月400元计发其养老金。另外,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将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即70—79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发70元,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发105元。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