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五十年代苏联援华贷款的历史真相
二、关于贷款用途 那么,在这些贷款中究竟有多少是经济贷款,有多少是军事贷款,在军事贷款中又有多少属于抗美援朝的贷款呢?由于统计方法不同,或核算缺项,各种材料提供的说法也是大相径庭。这里有必要加以详细计算和说明。
按照《外交史》提供的数字和分类计算,在贷款总额中,军事贷款占73%,经济贷款占23%,此外,仅抗美援朝贷款就占贷款总额的60%。另有著作计算的结果是:军事贷款占76.1%,经济贷款占23.9%.显然,上述计算都是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文确定贷款用途的,但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首先,《外交史》将1950年2月14日的12亿卢布贷款全部算作“经济建设贷款”,是不妥当的。尽管贷款协定第二条规定,其用途是“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厂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但实际上这笔贷款究竟有多少用于经济建设,值得研究。
在这笔贷款的协定商谈完毕但尚未签署时,中国方面已经确定了第一年的贷款数额的用途。1950年1月10日,周恩来在给刘少奇及中央政治局的电报中说:“本年内贷款只能支付6000万美元,已购之飞机(340架)、汽车、降落伞、钢轨(43089吨)、高射炮、炮弹、汽油及空军各种器材共值4000万元美金。”
这笔贷款以每年同等数目分五年支付,即一年2.4亿卢布(6000万美元),而第一年贷款中的4000万美元,除钢轨外,大体上订购的都是军用物资。剩余的2000万美元,则决定给海空军订货使用。
后来朝鲜战争爆发,中国出兵需要苏联保证武器和装备的供应。为了得到这些军事装备,又不影响经济建设,毛泽东在1950年10月13日致电在莫斯科的周恩来,要求苏联政府以租借办法保持2亿美元“用于经济文化等项建设及一般军政费用”。同日,毛泽东又告诉苏联大使罗申,中国政府目前无法为军事装备付现款,“希望以贷款方式得到这些装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苏联方面决定将一部分军事装备列入1950年2月14日的贷款协定。斯大林在1951年1月4日通知毛泽东,至1950年10月中旬(即中国出兵朝鲜)以前,苏联根据1950年2月14日贷款协定已向中国提供了总价值为1.4亿卢布的军用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