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开办妓院的执照(图)

民国时期的“乐户许可执照”(见下图)




近年来,媒体不时报出某某嫖娼被抓的消息,被曝光者中甚至有大学教授这一类学者型嫖客。肩负维护社会秩序责任的公安机关,也不时要掀起“打黄打非”运动。不久前,大陆“第一特区”深圳市警方就进行了全市“大扫除”,并押着众多被抓“卖淫女”游街示众,让她们丢人现眼,由此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一系列的新闻从侧面证明了一个问题,大陆现在地下性工作者不只存在,且从业者甚众,只不过是官方不愿承认这个早已存在的事实罢了。

这些没有经过官方许可的性工作者,过去叫法很多,如野鸡、暗门子、咸肉庄、咸水妹。好听一点的叫,应召女郎、酒吧女郎、马路天使(街妓)、茶室小姐、按摩女(马杀鸡)、导游小姐。但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暗娼。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更多的妓女都是有合法手续的,都是得到官方充许的,属官妓,即卖淫合法化。据邵雍著写的《中国近代妓女史》的分类,从与妓院老鸨的关系来看,官妓分为本班妓女、外来妓女和自混妓女三大类。这自混的,又被戏称为“玩票妓女”,这个性质的妓女与老鸨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出来打吃野食的,每次的“营业款”与老鸨按比例分帐,想混就混,不想混就走人,到别“打食”。现在社会上存在在这些所谓地下性工作者,应该都属“玩票妓女”,我想是没有本班妓女那样“专业妓女”的,也没有人会选择一辈子做妓女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