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第二十四章。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鬼----已死的祖先。这里泛指鬼神。
谄----求媚。
大意:孔子说:“不是你应该祭祀的鬼神,你却祭祀它,这就是谄媚。见到正义不作为,就是没有勇气。”
“非其鬼而祭之,谄也。”
“其鬼”无非有二。一、家族意义上的祖先。二、国家意义上的祖先。
我们知道,孔子及儒家思想是非常重视国与家的价值系统。也可以说,国与家的价值系统是儒家独有的,也是我国其它的文明种类所不具备的;同时也是世界其它的各个文明种类所不具备的。
为了确定与巩固国与家的价值系统,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来做工作,“非其鬼而祭之,谄也”就是一种。
做好了“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的事情,国与家的价值系统才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发展和巩固好国与家的价值系统,必须从意识形态方面做好工作。
非自己的祖先不祭祀,也就是不祭祀其他人的祖先。这样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家族的纯洁性与庄严性,这对于家族概念的形成与延续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从孔子的“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这句话中我们可以读出,孔子时可能会有人“非其鬼而祭之”。不然,孔子为何说这样的话呢?可是我们今天再看看,还会有人去“非其鬼而祭之”吗?作为个人来讲,恐怕是基本上很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见孔子对于我国的影响是有多么样的深刻。
从现在来讲,作为国家的行为,也只是祭祀皇帝陵与孔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也是明显的受了孔子“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这句话的深刻影响与限制,不是吗?
从过去的几千年来看,诸多的朝代及帝王除了祭祀自己的祖先以外就是祭祀孔子。而作为道家、教之“鬼”的老子,及佛家之“鬼”的释迦牟尼和伊斯兰之“鬼”的真主,作为国家来讲,是绝对不会去祭祀的。原因就是:他们不是我们国家的“鬼”。
从今天来看,从孔子“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的思想来讲,有些国人去祭祀别人的“鬼”,譬如耶稣等,其实就是谄媚,难道不是吗?
“见义不为,无勇也。”
关于“见义勇为”。
“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解为见到正义的事情不敢仗义作为便是没有勇气,仅此而已。如果反思,还可成为见义去为,有勇也。无论正解还是反思,见到正义是否去为,所关键的便是一个勇字而已。如见义不为,便是无勇。如见义有为,便是有勇。再者,有勇,见义可为。无勇,见义不为,别无其他。
思孔子“见义不为,无勇也。”之言,能体味到孔子给人们在见义是否为的选择上开出了两条道路,为与不为均可,只是有无勇罢了。有勇就为,无勇不为。
孔子所言“见义不为,无勇也”之勇是因人、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人与人的勇是有巨大不同的,就同一人而言,他的勇也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此时此地你可能有勇,彼时彼地你可能就无勇,勇会经常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而改变,所以说在见义为与不为选择时所表现出的勇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变化的。
孔子所言“见义不为,无勇也”之勇是有代价的。有许多的见义有为确实因为有勇,但却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然有许多的代价是应付的,如果付出的是不应付的代价呢?这时所谓的勇还有意义吗?
孔子言“见义不为,无勇也,”但孔子绝没说见义一定勇为。见义一定得勇为吗?不为不可吗?所谓的为究竟有多少种?选择另外几种为可以吗?不一定见义就勇为,换一个时间、换一个地点去为可以吗?这样算不算是勇?这样算不算是为呢?
与“见义勇为”相比,孔子言“见义不为,无勇也”是从不为讲起而没有讲一定有为,所以见义的人可为可不为,最多就是有无勇气罢了。“见义勇为”则不同,它强调的是一个方向而无它途,见到义就一定要勇为,它不赞成不为,如果不为,它的后果综合起来远远严重于孔子所言的无勇。
“见义勇为”,见义就要勇为吗?以劫匪劫持飞机为例,80年代初时国家开始鼓励司、乘人员可在飞行途中与劫匪在飞机上展开斗争,后来引发争议,发现一架飞机和司乘人员的总价值非常惊人,不仅如此,如果飞机坠毁于人口稠密的大都市,损失将更加惨重。同时国外许多航空公司都有规定,禁止司乘人员在飞行途中与劫匪展开不必要的争斗,以保其安全。至此,国家才不提倡飞行途中与劫匪展开危险斗争。
现在警方反复在媒体上宣传,当遭遇歹徒时首先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不要与其正面冲突,防止歹徒罪行升级至人伤亡等。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的中、小学校明确指出,不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
从以上三种情况看,“见义勇为”不是在任何人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适用的,它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变化的。在以上三种情况及类似情况下,还是坚持孔子所言“见义不为”的好。
此时的“见义不为”,不等于彼时的不“见义勇为”。以遇劫匪为例,遇劫匪时虽然按警方要求不可与其正面冲突,以防事态恶化,但如果我们这时记下了劫匪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型号、牌照等,事后向警方提供以利案件侦破,这样的所为可称其为“见义勇为”?
最近媒体报道深圳警方夜间驾车追捕同样开车逃窜的歹徒,当歹徒窜入人群密集区时,警方果断的放弃了追捕。他们的理由是:“今天暂时放走了歹徒,以后还有许多机会继续追捕,直至将其抓获(之后歹徒确被警方抓获),但不会因此而伤及无辜的群众,如果因此而伤及了无辜的群众,我们便失去了追捕歹徒的意义,”说的和做的都不错。我们清楚地知道警方追捕逃犯不属“见义勇为”行列,但有一点是与“见义勇为”相同的,就是“见义勇为”时首先要想到的是“见义勇为”的成本。
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上有许许多多“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感人至深、可歌可泣。但仔细观察,发现他们都存有共同的两方面遗憾,一为缺乏专业知识与能力,二为经常为此而致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实践证明,有许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背后须得有专业知识与能力为支撑,否则很难达到“见义勇为”的最佳效果,不是将被救人救起后自己牺牲,就是不但没将被救人救起却反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当然笔者绝不是反对“见义勇为”,恰恰相反,是笔者思想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来免除这些“见义勇为”的遗憾,更加地“以人为本”!
事实证明,社会上有许多的“ 见义勇为”的所作所为并非全都是勇为者的责任与义务。相反,有许多“见义勇为”的责任与义务在于政府 ,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降低“见义勇为”的机率,换言之,最终由于政府的努力少出现一些需要普通市民承担的“见义勇为”为最好。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与孔子“见义不为,无勇也”的思想有根本的不同。“见义勇为”为一个精神指向——勇为。孔子的“见义不为,无勇也”的思想有两个精神指向——可不为——可为,与“见义勇为”相比它更加“以人为本”。政府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减少普通市民“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机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