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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以德。”
  “道之以德”实质上就是道德的由来。
  道,按照传统的解释是:读diao,三声,它的意义是犹如引导。
  按照愚我的解释,这里的道应是形而上的道路。德是形而上道路上的一种价值系统或是载体。以,就是用的意思。
  这句话意义是:使用形而上的道路上的德,或是一种价值系统来治理人。
  孔子在上一句话中讲道:“民免而无耻,”而这一句话中没有讲道“民”的概念。传统的解释是将“民免而无耻”的“民”的概引申到下一句。也就是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对此,我认为不然。我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没有问题。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里如果也只有“民”的概念却没有其它的意义就不正确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应该指对的是每一个人,而决不仅仅只是指对的“民”。也可以说,德、礼可以使所有的人“有耻且格”,而不仅仅只是“民”“有耻且格”。对,就是这样。
  
  


  “有耻且格。”
  耻,羞愧之心。格,有格子的直接意义。格子是方正的,也有格子里与外的自然属性。既然如此,格子里就产生了一种范围,同时也是一种限制。从此可以引申出遵守的意思或者是必须在格子以里的意思。
  格,与孔子整句话的逻辑关系是:用德、礼来教化每一个人,这人就会“有耻”,也就是有了羞愧之心。这样,这人不去触犯法律的意念就会坚定下来。由此迩来,这人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是自己的一生之内都不会去干那犯罪的勾当。
  这个“格”不是无缘无故而产生的,而是由“有耻”来制造的。换言之,如果没有“有耻”,那“格”自然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
  那“有耻”是从何而来的呢?“有耻”是通过德、礼而来,也可以说是德、礼创造了“有耻”。
  从孔子这句话所为我们提供的各个价值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德、礼创造出了“有耻”,“有耻”又创造出了“格”,“格”再又创造出了不去犯罪的最终的结果。这是一个非常精到且完整的价值系统的连接链,它缺一不可。也可以这样的比喻,德、礼像是火车头,“有耻”就像车厢,车厢里就像“格”,而“格”里面所满载的就是永远不干犯罪勾当的优秀的人。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这整段话的核心意义就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我们首先谈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但就以德治国而言,依法治国的整体或者是综合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以德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当然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了。既然要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首先得要制定法律。制定一部法律是一件相当繁琐且冗长的过程,其中需要调研、立案、审查、修改、表决等等等等的层层程序才可以最终达到公布实施的目的。在一部法律的诞生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这些人员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包括吃喝拉撒睡。当然还包括许许多多的时间、机会等等的其它成本。
  法律当然需要修改,修改法律的全过程不能说是与制定一部法律的过程相当,但实际上也是差不到那里去,也需要各种各样的许许多多的资金支持。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愈多成本就愈多,这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得不到执行,这许许多多的各种各样的成本就如同打了水瓢。
  立法之后还有执法。哎呀,执法可是个血盆大口,它不知道要吃掉多少老百姓白花花的大银子。譬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的人民政府,当然还包括它们的各个职能部门,还有法院、检察院等等的其它机构。这所有的机构和人员需要非常庞大的资金数目才能够得以支持,如豪华的办公楼房、高档舒适的小轿车、优越的住房,高高的薪水,公费国内外旅游、还有吃喝嫖赌的费用等等等等,这些所谓的执法人员数量越多则需要支持的费用数目就越大。
  司法系统除了上述费用的支持以外,还有全国星罗棋布的监狱、看守所等,这些监狱和看守所等机构所关押的罪犯和拘留人员也同样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所在押的各种人员越多则相应需要的费用就越高。
  诚然,依法治国还需要许许多多的其它的综合成本,此不赘叙。




  其实,依法治国所需的综合成本名目繁多,以上所说的仅仅是从国家这个渠道所支出的成本,这仅是一个方面。
  在依法治国的整个全过程当中,诉讼是一个很大的成本支出点。当然这个很大的成本支出点主要是由非政府的组织与个人来承担的。譬如立案费,立案费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比例来收取的,有许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相当惊人的。当然,在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许多的费用,譬如保全费、执行费等等等等。
  就某一个人,或者是某一个企业的诉讼来讲,他们诉讼费用的总支出或许非常有限。但如果是一个城市、一个省份、一个国家的全部的诉讼费用总的支出呢?又在加上是多年的呢?哎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天文数字?
  一个国家多年来的总的诉讼费用的支出就是依法治国总成本当中的一部分,难道不是吗?



  依法治国全部的综合成本还应该包括因违法而造成的成本。当然,违法必然会造成成本的支出,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了。
  因违法而造成的巨大成本支出主要在政府,其次是企业、个人等等。
  从我国近几十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违法的主体是政府,也可以说,政府是违法的主力军。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我们根本无法找出那一个政府部门没有违反过法律,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事实。另外我们也可以从许多的中央政府部委违法的肆无忌惮来对此给予证明,譬如审计署对许多中央政府部委的屡审屡犯问题。
  许多个中央政府的部委对待违法问题竟然是屡审屡犯,由此可见他们对待违法问题的肆无忌惮。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这样许多的、不正的“上梁”,那些作为“下梁”的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部门能够“不歪”吗?
  对于我国各级政府严重违法的现状我们不需要去进行各种的调研来证明,只是通过全国各种媒体的报道就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印证,难道不是吗?
  企业违法造成的成本支出仅次于政府。我们现在的国情是:神仙也找不出一家没有经常不违法的企业。也可以说,全国所有的企业每天都在程度不同的违法,难道不是吗?既然有这样巨大的违法的底盘与基础,违法的成本支出能够是一个小数字吗?
  若单从违法的面积来讲,当属个人。现在的中国,十几亿人中很难找到不违法的人。譬如开车、骑车、穿越马路、使用农药等等等等的违法现象的发生。
  现在的中国,是一个从上到下的、集体的、大面积的违法高峰期,也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所以说,既然是怎么一个样子,那由违法而产生的成本支出肯定会是一个非常非常巨大的数字,难道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