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败走欧洲说明什么?
A:企业出现过度垄断,政府必须实施有效监管,直至进行司法制裁。这是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必要手段。
【CNW.com.cn 专稿】微软反垄断案的法律之火最先是从美国本土烧起的,然而这股火焰最先熄灭的地方也是美国。反倒是在欧洲,微软终于被这股从本国燃起的法律之火灼伤了。
为什么同为自由市场经济,微软在美国和在欧洲的司法“待遇”会如此不同?为什么同样是为了维护竞争,美国人会认为和解有利于竞争,而欧洲人则认为重罚才有利于竞争?
不过,上述疑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微软反垄断案的美国版结局其实不是因为和欧盟之间有分歧,而是克林顿前政府与布什现政府之间就存在着分歧。换句话说,假如克林顿依然当政,那么微软在美国的日子肯定也不会好过,我们甚至还可能会进一步探讨“微软应不应该被肢解?”这样的问题。
所以,微软反垄断案在欧美的不同结局只是反映了自由市场经济学内在的一些核心分歧: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到底应该有多大?如何评估企业对某一市场的垄断程度?如何确定企业的垄断行为并对之加以司法制裁?
我本人虽然信奉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很多信条,包括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应该越少越好的信条,但是在现实经济体中,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缺少政府的有效监管,大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甚至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远的不说,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就不少。
评估企业对某一市场的垄断程度,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困难。我曾看到过圈内某些人这样的言论:把微软放在美国的信息产业或者软件产业中去看,它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微不足道的。这样的评估显然很可笑。微软的主要产品是桌面、服务器操作系统以及IE浏览器,而在这3个领域中,微软去年所占的全球市场份额分别是92%、73%和80%(IDC数据),垄断程度一目了然。
至于说到企业的垄断行为,我个人觉得也不难评判。在某一市场上,针对某一种或某一类的产品,消费者如果拥有充分自由选择的权利,那就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垄断行为;反之,则垄断行为是存在的。
如果微软不公开自己的应用接口或者人为设置一些障碍,阻止其他厂商的浏览器、播放器或其他软件进入占据垄断地位的Windows系统,从而遏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垄断行为。
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欧盟维持2004年对微软所做的反垄断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这同时意味着欧盟还有可能针对Google、苹果、英特尔等公司实施反垄断调查并做出司法裁决。至于这些企业都是美国企业,只能说是一种历史的巧合,或者说是美国经济实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已。(网界网 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