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有没有讲过那段话?
这个问题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地方。
有人认为这是“编造出来的”,“夸张的报道”,“画蛇添足”,“可信性极低,典型的报告文学”,“和‘总理遗嘱’一样”,“一看就是那种‘煽情网文’,不值得当真”,甚至指斥为“弱智的谎言”,“挟洋自重”,“也有人对此不屑一顾,认为即使是真的,也并不值得夸耀。他们的理由是:
——吴妙发回忆文章的可信度差,当时中国人口没有10亿,他写的其他文章也有好多失实之处,推断这个故事也是他捏造的。
——联合国秘书长不会说那样不严肃的话,没有存款不见得是好事情,没有孩子也不是周恩来的本意。
——没有存款?×××、×××都能做到。没有孩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遗憾的事,甚至于会有不好的联系(始作俑者,其无后焉),怎么可能反而当作先进事迹大吹大擂?
——即使真有这样的事,瓦尔德海姆肯定也是一本正经地说“周恩来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为世界的和平与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我们……”这类官话,他思维有问题吗?说那样的话送给记者当靶子,去刺激别的国家,联合国秘书长可是选出来的。
——难道联合国秘书长会影射其他会员国的元首或首脑都是贪污犯?更何况联合国也鼓励合法的劳动所得,政府首脑也是雇员,秘书长会说出这样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话?
——“他没有子女”这能说明什么?这位秘书长会疯狂到鼓励不孕主义?看看联合国人权大会每年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说三道四,你还会相信他会鼓动不孕主义吗?
…………
还有一些更激烈的看法,涉嫌人身攻击,恕不引用。
那么,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安建设发表在《党的文献》2003年第2期上的文章应该足以能够说明问题:
还有一件事情值得一提。过去国内曾有这样的传说:1976年1月,为了在联合国总部“破例”给已故的周总理下半旗,联大秘书长举出“三条理由”,用来说服在场的人。26年之后,这件事才基本上得到证实。据当年在联合国总部工作的一位中国外交人员回忆:当周总理去世的消息传至纽约联合国总部时,顿时引起了巨大震动和深切哀悼。从各国常驻代表团大使到一般外交官,从联合国秘书处高官到一般工作人员,都用自己的方式向这位伟人表示了崇敬之情。“更为感人的是,联合国还特地下半旗哀悼周总理。这是联合国建立50多年以来罕见的事情。当年我站在联合国广场聆听了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对此作出的既感人又意味深长的讲话。他说:‘为了悼念周恩来,联合国下半旗,这是我决定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她的金银财宝多得不计其数,可她的总理周恩来没有一分钱的存款!二是中国有10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可是她的总理周恩来,没有一个孩子!你们任何国家的元首,如能做到其中一条,在他逝世之日,总部将照样为他下半旗。’讲完这番话,我见他转身扫视了一下广场,尔后返回秘书处大楼。这时广场上先是鸦雀无声,接着响起雷鸣般的掌声……”[注]
[注]吴妙发:《周恩来逝世震惊世界联合国破例下半旗》。2002年1月8日《人民日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还是引用吴妙发的文章,但可信度明显提高了,它是登载在人民日报上,向全世界公开的,不再仅仅是民间传说了,否则肯定会有其他国家的外交官来质疑这件事,似乎还没有听到当事人的否认。可惜诺大的中国外交团只有吴妙发一个外交官员来证明,的确显得苍白了一些。据悉,瓦尔德海姆现仍健在,哪天他自己写篇回忆录证实一下更好。还有当时中国驻联大代表团大使黄华应当也是一个知情者。中央文献研究室是研究中共领袖人物的权威机构,他们在正规的学术期刊上引用这一说法,至少说明他们是审核过而且是认可的,他们说是“基本上得到证实”,还是比较审慎的。同时,外交部网站、新华社网站等权威部门都认同这一说法 。最近,江苏省周恩来研究会会刊《觉悟》创刊号上刊登了原周恩来外事秘书、外交部办公厅副主任陈浩的文章,称“解开了联合国为周恩来逝世下半旗之谜” 。所有这些,我都没有理由不相信,更没有理由说这些研究部门、专家和当事人为了某种特殊目的在刻意编造或者以讹传讹。
吴的文章,有人说可信度低,并以他写的其他回忆文章中失实较多来证明这一点。我个人观点,如果这些失实属实,说明他在写文章时确有不当之处,但是这些失实不是他的个人经历,是摘引了其他不可靠的文字或进行了不谨慎的评论。在写到他自己的亲身经历时还没发现什么问题。因此,还是应该相信他说的这段话。比如毛毛写《我的父亲邓小平》,如果有些事情不是她的亲身经历,她会引用一些现成的背景材料或别人写的东西,保持事件的连续和完整,一旦引用的材料本身有偏差,容易让人怀疑她整本书的可信性,但事实上她写自己直接经历的事情还是真实的。再如毛泽东孙辈写的关于毛泽东、毛岸英的书,可信度究竟如何,伟人去世时作者尚未出生或者年幼,叙述时肯定是参考了别人的东西,万一有假的,我们不能说作者自己和毛岸青、李敏交往的部分也是假的。不过,我个人认为,写文章尽量写自己的亲身经历,首先主观上不能去造假,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足取,再者引用别人的东西一定要仔细考证。
鉴于周恩来在国际社会的崇高威望,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悼念谈话完全在情理之中,但具体什么内容,版本很多,有些是口头流传的过程中经过人为加工的,以致使人生疑。我小时候听到的不是“两条理由”,而是“三条理由”,正如安建设的文章里所提到的那样。这“三条理由”的内容是:
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总理终生只有一个夫人?
有哪一个国家总理终生受人民爱戴?
在国外银行无一分钱存款?
对照一下,似乎“三条理由”更象一些。但现在基本上得到证实的却是“两个理由”。
夏传鑫(中国革命博物馆的研究员——笔者注)回忆说:当年周恩来去世时,联合国要降半旗,以示志哀。据说,当时也有代表提出异议,怀疑为每个国家领导人的去世都降旗志哀是否可行。但是,联合国大会在两点上达成共识:一是这个领导人应是为本国人民和全人类做出过巨大贡献的;二是他身后没有留下遗产。这两点,周恩来当之无愧!
上面这个材料中的两点共识,似乎和联合国秘书长讲话有关,但显然是意译,不是原话,夏传鑫不是这一事件的亲历者,他的说法可能另有来源。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中央文献研究室的说法应该是权威可信的。联合国秘书长的两个理由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而不是常见的外交辞令,这更说明了周恩来伟大的功绩和人格非同一般。
“子孙的繁衍是人类最实际的需要,是人最基本的情感。但是天何不公,轮到总理却偏偏无后,这怎么能不使人遗憾呢?是残酷的地下斗争和战争夺去了邓颖超同志腹中的婴儿,以后又摧残了她的健康。但是以总理之权、之位、之才和一个倾倒多少女性的风采,何愁不能再建家室,传宗接代呢?这在解放初党的中高级干部中不乏其人。但总理没有,他以倾国之权而坚守平民之德。”
没有孩子本身不存在令人钦佩的问题,而是周恩来的一个遗憾,但起码可以表明周恩来对爱情的忠贞,他不会因此而考虑与邓颖超分离。我们知道,邓颖超并曾主动为此向他提出过这一问题,但周恩来不同意。哪怕有谁将这曲解成为外界对他的无形制约,我也觉得了不起!联合国秘书长提到这一点,并非鼓励别人不生育,而是钦佩周恩来私生活的干净,这是明白人都能理解的。
总理的工资是400.80元,大姐的工资347.50元。从l958年到1976年,一共是160000多元。他们两个人拿出将近50000元,来补助工作人员和亲属。这里边有个主导思想,就是为了减少国家的负担,自己拿出工资来补助。有时候也会有些积蓄,以后就立了一条:凡是钱够5000元,没什么用,就交党费。就这样,5000元、5000元,曾经交过两次。后来4000元,也交了党费。总理1976年1月份去世以后,两个人总共才积蓄了5100元。所以说,两位老人非常俭朴。而节约出来的钱,一个是支援同志,支援亲属,再就是交党费。他们自己所剩就寥寥无几了。”
上面这则材料是周恩来、邓颖超身边工作人员高振普的谈话记录。如果有人以此为据说周恩来也有多少多少存款,不是一分钱没有,这种无聊的钻牛角尖实在毫无意义。外国人当然不可能了解得这么清楚。他这样说是因为周恩来清正廉洁的口碑实在太好,举世皆知。抓住这个所谓的“把柄”来推断联合国秘书长没有说这句话,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能苛刻地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按照我们的口径,四平八稳地讲话吗?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允许某些人继续存疑。针对人口数字的疑问,这里不作评论,很有可能事后追忆不是原话,把后来的情况也混进去了。我们寄希望更多原始档案资料的披露,以及当事人的回忆佐证,以期彻底解开这一事件的谜团。
4 调查要探究的八个细节
结合各国实际情况,仔细研究《旗典》各项条款,会发现很多值得斟酌之处。探究下面八个细节,对全面深入了解联合国为周恩来下半旗的来龙去脉应当有所帮助。
(1)会员国、非会员国
《旗典》规定的是指会员国,显然不包括非会员国。各国加入联合国是有先后的,在该国加入联合国之前,或者退出联合国之后,联合国是不会对这些国家领导人的逝世下半旗的。比如胡志明,1969年逝世时是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越南劳动党主席,党政都是一把手,但联合国没有为他下过半旗,当时越南尚未加入联合国,越南是1977年才成为其会员国的。此外,有的国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有的处于分裂、分治、托管等状态,国际社会对其主权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有的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只能称作“地区”,这些都不符合《旗典》规定的前提条件。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不同国家的元首有不同的名称,如总统、主席、国王、皇帝等。有的国家元首实行世袭制,有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元首制,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也有一些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担任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是中央政府领导人。各国有不同的名称,如总理、部长会议主席、首相以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政府首脑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其产生、任期和具体职权由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非主权国家的领导人,不论是酋长、部落首领、宗教领袖,或者加盟共和国的总统和总理,还是总督、首席行政长官等;政党、团体的领导人,包括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有实际控制力的最高领导人在内;国际组织的领导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在内,都不能算是《旗典》所称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旗典》中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逝世时,联合国要下半旗。世界各国的国家体制不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比如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美国不设总理职务,国务卿也不是政府首脑;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比如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英联邦国家,比如加拿大,它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总督是女王的代表,政府首脑是总理。政党领导人,包括执政党的第一把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由于某些国家党、政职务常常由一人同时担任,所以我们有时会无意识的搞混。比如金日成,说他是朝鲜的国家元首是因为他是朝鲜国家主席,而不是因为他是朝鲜劳动党总书记。现在的朝鲜国家元首是金永南,而不是金正日。朝鲜现行宪法规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对外代表国家。前苏联斯大林是苏共中央总书记,不是国家元首;但他同时又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即苏联总理),是政府首脑,当时的国家元首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什维尔尼克(一个好陌生的名字!)。
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这里统称“元首”或“首脑”是不妥当的。
(3)实职、虚职
在不同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元首握有行政实权,有的国家元首的职权只是象征性的和礼仪性的。中国还曾经授予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的称号。政府首脑的权限也各异,有的只管政务,有的还过问军队。所有这些,联合国都不可能具体的牵扯进去,也无法逐一有效地甄别。
关于第一把手、第二把手,只是形象的比喻,通俗的说法,事实上很难严格界定和区分。第一把手并不一定具有国家元首的身份,1976年时毛泽东是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是绝无争议的,但要说明的是1959年后他不能算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因为他当时是党中央主席而不是国家主席。按照国际惯例,当时中国国家元首缺位,代理国家元首也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反之亦然,是国家元首并不一定是第一把手,如什维尔尼克和金永南。周恩来从1949年10月起担任总理职务直到1976年1月逝世,一直是政府首脑,这一点毫无疑问。为毛泽东、邓小平下半旗都是按照《旗典》d款、f款“国家象征人物”、“世界级领导人”进行的。
由于上述原因,《旗典》只能规定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而不管是否拥有实权。
(4)正式、代理
除了正式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外,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代理(临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第一种情况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对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期间、在被弹劾而权力受限制期间,通常会将权力移交给副职或其他人。第二种情况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任期内逝世,或者因为政变等突发事件而提前下台,由其他人临时担任,直到继任者正式产生。根据我的理解,第一种情况下代理职务的人不符合《旗典》的条件,而第二种情况下代理职务的人是符合《旗典》的条件的。
(5)在职、曾任
《旗典》规定本身似乎还有语意不明之处,所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是否去世时必须在职,还是曾经当过就可以。比如法国总统密特朗1995年卸任,1996年1月去世,他曾是法国的国家元首,但去世时已经没有这个身份。联合国究竟为他下了半旗没有,因手头缺乏资料不敢妄下结论。如果下半旗,按照国家元首来执行,还是按照国家象征人物或世界级领导人来执行?按说,世界上当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人加起来应该不少,但死在任上的还真不太多,一种是世袭的君主;一种是空难、遇刺、政变等意外突发事件;正常病死的很少。但遇刺、政变死的,如果前政权被推翻或废黜,联合国就不会为此下半旗,比如罗马尼亚总统齐奥塞斯库。《旗典》的规定究竟是否强调在职,如果曾经当过就行,那符合条件的人将明显增多。有些人虽然当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但是退下来以后再去世的,联合国也不会下半旗。中国原国家主席李先念、杨尚昆去世时,联合国也没有下半旗,从侧面印证了强调逝世时在职,曾任的不算,否则就是破例。
(6)正职、副职
《旗典》规定的职务是否必须正职,副职算不算?有的国家元首设第一副总统、第二副总统,或者第一副主席;有的政府首脑设第一首相、第二首相,或者常务副总理,副职少则一两个,多则超过十个,而且更换比较频繁。按常理,副总统比总理职位高,总理作为政府首脑,逝世时要下半旗,而副总统作为国家副元首,逝世时反而不下半旗,似乎情理上说不通。政府副首脑即副总理太多了,似乎又不可能。我个人认为,联合国的规定只适用于正职,不包含副职。我们还从没听说联合国为哪个国家的副总统或副总理下半旗。
(7)必须、可以、应当
《旗典》规定的下半旗是必须,还是可以或应当。这是我至今仍然感到疑惑的地方。如果是必须下半旗,那么符合条件的人逝世,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不下,而不是看他到底有多大的贡献,这牵涉到外交程序,不只是对逝世者的尊重,还包含对逝世者国家的尊重。现在看来,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子的。照我的理解,联合国制定《旗典》时可以规定苛刻的限制条款使大多数人不满足下半旗的条件,以免流于俗套,丧失严肃性。但现在《旗典》并没有规定更多的附加条件,那么符合条件的人逝世时联合国为什么不下半旗呢?从这一点上说,应下半旗而不下反而要算是破例了!《旗典》赋予联合国秘书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在任何地方的联合国旗在联合国的官方悼念期内下半旗”的权力,但并没有说符合条件的人逝世,联合国秘书长有权决定不下半旗。如果是可以或应当下半旗,那么联合国秘书长又凭什么厚此薄彼,他如何来评判逝世者贡献的大小呢?有的下有的不下,同样会使各国为了外交荣誉而激烈争执。
(8)国家下半旗、联合国下半旗
我们知道,美国下半旗和联合国下半旗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是国际行为。在美国,遇到重要人物逝世或重大灾难发生,都会下半旗志哀,但下的是美国国旗而不是联合国旗。由于联合国总部在美国的纽约,有的报道只是笼统地说下半旗,所以美国国内下半旗容易让人误解成联合国下半旗。通常情况下,友好国家会相互为对方的重要领导人逝世下半旗以示悼念,例如毛泽东逝世时,朝鲜曾为他下半旗,金日成逝世时,中国也为他下半旗,但这只是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下的都是本国的国旗,而不是联合国旗。周恩来逝世时,斯里兰卡、马里等国家下令全国下半旗 。联合国对此不会也无法提倡、限制和禁止。联合国旗下半旗时,除逝世者所在国国旗也下半旗外,其他会员国国旗一律不升。因为不同会员国之间关系复杂,有的是和逝世者所在国家严重对立甚至处于交战状态,一律不升就回避了这个问题。